Page 17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178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人用书面形式表示不再进行调解,并规定调解机构将案件交由复议机构审理裁决
的时限;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情形是,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署调解书后,若申请
人反悔,申请人只能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进行复议。其次,调解
程序终结,争议解决程序终结,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其中又
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签署达成合意的调解书,双方认可调解书效力,没有反
悔,调解书的内容得以执行;二是经过司法确认后的调解书具有解决纠纷的终局
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而不履行其中的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行政争
议不能再进入复议裁决程序,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具体规定调解终结程
序的情形,有利于调解机构和当事人明确复议调解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程
序要求和结果标准。
5. 设置调解监督程序
复议调解的灵活性虽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但也容易出现合法性问题。
因此,除了统一规定上述程序规范外,还应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设置调解监
督程序。主要是引入行政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派员监督调解活动是否合法,促
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复议调解监督程序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监督主体。以检察机关派员为主,行政争议本身涉及公共利益的复议调解,
公众代表也可参与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是对复议调解进行合法性监督,涵摄复议调解启动的自愿性、
调解过程运行的规范性、程序义务的履行、程序权利的保障、主持者的中立公正
以及调解书内容的合法性等。
监督形式。检察机关委派特派员参加调解全过程,不干涉当事人协商,不参
与主持者调解,不参与调解书制作,但应向主持者提出纠正所发现的合法性问题
的建议,听取出席复议调解活动的公众意见,公众代表则可以向特派员提出意见。
监督建议。检察机关特派员有权根据参加复议调解了解的事实,依法向调解
主持者书面提出纠正合法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应当加盖负责检察监督
的检察机关印章。
监督效力。合法、合理的检察监督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主持者应当采纳,
调解主持者拒不接受,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复议机关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可依
法追究主持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且三年内不得主持复议调解,复议机关则不能对
调解书进行确认,否则,调解书不发生效力。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