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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传统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主观诉讼,其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必须在具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一种客观诉讼,其目的是保护
公共利益,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和起诉主体不具有直接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种补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式,兜底条款,
并且从反面规定何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避免了概括式的不确定,
又避免了列举式范围过小的问题,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但是,上述列举
方式并无法恰当的平衡利益关系,无法完全保护公共利益。目前,对于行政公益
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规定了四种,并不能全面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
范围模糊不清,其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不够明确。想要确定何种
案件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重要的就是把握住何为公共利益。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其不确定性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公共
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公共利益针对对象的不确定。首先,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是从行政机关违法履
行职责或者不作为构成侵害了公共利益分析?还是应该从行为造成的实际效果进
行分析?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其次,公共利益针对对象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
性是由于公共利益享有的主体的范围难以确定。实践中,除了《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几种类型以外,还有可能涉及类似于行政垄断侵犯的公共利益,
如二胎计划方面的公共利益,对弱势群体优待方面的公共利益,对儿童老人关爱
方面的公共利益。最后,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因此,用概括式的方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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