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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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事实上,一些地区已经试行相关制度,规定安全生产领域
               的重大事故由检察机关监督其改正。例如,2019 年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
               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指导下,通过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一体,向行政机关送达检

               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对施工企业的法定监管职责。再如,2019 年在山西省晋中市
               榆次区检察院诉当地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不履行建筑项目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一案
               中,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中要求两被告在 15 天内履行职责且必须书面答复。两地
               检察机关都主动履行了自己监督的职责,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安全生产,

               有利于当地的经济运行。
                   安全生产的问题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案件基于要通过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来
               达到监督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实际上十分的困难。政府通过层级监督的方式难以获

               取安全生产领域主管部门的信息,也就是说,对于安全生产部门的监督往往采用
               事后监督代替事前、事中监督的方式。这种模式的后果就是,事后追责的力度过
               大,导致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不足,容易形成恶性循环。采取行政公益
               诉讼的方式,就把内部监督的模式转移成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模式,这样充分
               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此外,由于行政机关疏于

               监管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不作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无法及时有效地规制该
               类行为,监察机关主要针对的是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该案件并不属于监察
               机关的管辖范围,该案涉及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根据《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宪
               法》赋予的检察权以及协同原则,该案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安全
               生产领域引发的事故,一旦爆发就会严重威胁一定范围内多数居民的利益,扰乱
               该地区的经济秩序。符合公共利益对象和范围不确定的特点。因此,将安全生产
               领域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

                   2. 被拆迁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需要
                   拆迁是每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活动。近年来,中国在经
               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绩的同时,因为拆迁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也频频发生。拆迁

               一方面代表着城市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经常和政府的业绩和政绩挂钩。因土地
               矛盾引发了拆迁活动中各种冲突,一些被拆迁人的生存权、人格尊严、财产权的
               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被拆迁人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
               件,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这类事件能否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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