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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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应该对他们权利的保护给予更多
的关注。其次,拆迁是一个范围的社会活动,如果建设单位无法与被拆迁人达成
令被拆迁人满意的补偿协议而强制性拆迁,势必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
利益因为涉及的对象不特定,理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三)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在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列举的同时,也使用了“等”
字。从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
看,该“等”字是作扩大理解的。也就是说,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最完善
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现扩大的趋势。任何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
蹴而就的过程,可能由于现实的社会发展水平或者是立法技术的不够成熟,不能
作出更多更具体的列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化法治社会的持
续推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的生活中会出现更多的新型纠纷。
1. 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确定受案范围的本质是通过司法途径制约行政机关,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的
同时,要注意避免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的情形出现。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同
于一般诉讼的原告,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要强于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目前,
我国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公益诉讼人”,但是实务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检察机
关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因此对原被告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同。只有明确了检察
机关的定位,才能确定行政权和监督权的界限,才能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检察机
关应当主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注重合
作与配合,确保有案件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为扩大范围积累经验。
2. 明确法律解释对扩大受案范围的作用
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与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纳入行政公益诉讼
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生
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从法条中的“等”字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已经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
范围的扩展留下了余地,所以要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就要使“等”在
现实中发挥应有作用,立法机关应发挥法律解释对法条的弥补作用。法律解释最
大的作用便是当法条无法适应社会现实时,通过解释法律使之适应客观情况发展
变化的需要。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案,将“等”字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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