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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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院已经给出了形态各异的认定和说理。
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长江河道
采砂法定监管职责案中,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向水利与湖泊局发出检
察建议,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水利与湖泊局的回复,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面对被告关于起诉期限超期的异议,人民法院
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与行政相对人请求维护私益的诉讼相异,行
政公益诉讼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既然当前立法并未规
定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诉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
管理委员会不履行国有资产保护法定职责案中,瑶海检察院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
向被告瑶海社区发出检察建议书,于 2018 年 10 月 5 日、2019 年 5 月 3 收到瑶
海社区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的复函,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提起行政公
益诉讼。针对被告提出的超出起诉期限的质疑,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侵害国有资
产的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起诉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徐州市
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中,人民检察院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向市农业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收到被告的回复,并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提起诉讼。针对被告提出的超出起诉期限的质疑,人民法院
给出的答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
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现行司法解释改为 1 年)”,本案中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并未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诉泾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人民法院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逐级层报制度。泾县人民检察院的层报审
批期间,不应计入起诉期限。扣除层报审批的时间,本案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
诉期限”。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法律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方面的空缺,引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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