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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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复或两个月回复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进入起诉期限内,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等待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全面履行职责结束。这段时
间应当允许从起诉期限中扣除。另外,建议适当取消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管理行
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之间的关联,以免行政机关
依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行为,因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
期限未满而受到较长时间的阻碍。最长起诉期限宜遵从学界多数学者的观点,适
用客观标准,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相对人作出违法
行为(行政不作为)之日起算,二十年。
4.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适用扣除和延长,不适用中断和中止
行政公益诉讼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法中诉讼时效
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形成的法律秩序更
应及早得以安定,因此起诉期限应为不变期间;而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督
促权利主体重视自身权利,因此只要权利主体提出请求,诉讼时效即发生中断。
鉴于以上区别,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和中止。但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难免因各种客观原因而使诉前程序被延长,为避免由此造成起诉
期限超期而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
期限适用扣除和延长。具体而言,因客观原因占用起诉期限的时间,应当从起诉
期限中扣除,因其他原因导致起诉期限超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起诉期限。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则
一、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界的通说观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分为
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共有原则是指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通用的原则,
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
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和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原则;特有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所独有的原则,具
体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上述原则至少存在如下两个缺陷:其一,上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违背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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