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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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的层次性规定。行政诉讼遵循的原则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以分为三
             类。一类是宪法原则,即由宪法加以规定,用于指导行政诉讼的最高准则,如“人
             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

             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原则”等;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宪法
             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之中,用于指导行政诉讼的基
             本准则,如“合法性审查”原则;再一类是行政诉讼的具体原则,这类原则位于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下,用于指导行政诉讼局部活动的基本规范,如“诉讼不停

             止执行原则”。将宪法原则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或者将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具体
             原则放在同一层面来考察均是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误解。其二,上述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未能体现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任何诉讼制度的整体安排与具体制度

             设计均是蕴涵着强烈的价值趋向、承载着相应制度性功能的,如刑事诉讼程序倾
             向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则主张形式与实质的平等保护,因而作为
             基本原则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具有特殊性,即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应当能够体现
             行政诉讼制度独特的价值目标、特殊的审查对象和特有的审判规则。将民事诉讼
             或刑事诉讼所共有的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实质是遮蔽了行政诉讼的

             本质,其后果是制约了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指导功能的发挥。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既可能明文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之
             中,也可能来源于行政审判实践,还有可能来源于一般的法律原理。那种把行政
             诉讼基本原则的存在范围仅限于行政诉讼法条中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例如,法
             国虽是成文法国家,而行政法主要制度和原则则主要来源于判例的总结,而非法

             律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结合我国行政审
             判的实际,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司法审查权有限性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其特殊就在于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过
             程的运作无不关涉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因为行政诉讼从本质而言体现的是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由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它们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两者都在各自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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