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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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旨我们可知,它主要是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毫无疑
             问,各种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应当围绕这一中心来展开。但是,在现实的行政审判
             实践中难免存在如此情形:法院对某些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并责令行政主体

             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即在行使隐性司法变更权后,行政主体不遵循法院的
             建议,拒绝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或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类似的行政行为,这非常
             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必要的累诉。为了克服
             隐性司法变更的这一局限,法院享有一定程度的显性司法变更权就是必要的了。

             应当说司法变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一个存在较大分
             歧的问题。司法变更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司法机关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
             违权力分立理论的嫌疑,因此法院司法变更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国家法律明文

             授权的范围内,不得任意扩张。
                 (二)对原告方的特殊保护原则
                  依据一般的诉讼原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即“当
             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这被
             认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平等保护并

             不完全否定基于合理的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对于当事人中的弱者,立法上应给
             予他们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保证他们拥有与强者实质上平等的参与诉讼的能力
             和机会。”在行政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的对峙是权利与权力的对峙,即拥有行

             政权的一方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对立,使得行政诉讼
             程序参与各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因此,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立法者就有必要
             设计一定的特殊保护措施,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方
             之间诉讼地位的大致平衡。这种特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
                  1. 起诉权归属主体的恒定性

                  起诉权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给予救济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权具有单向性,即只有作为原告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相对人享有起诉权,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

             也无反诉权。这是由于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强制力所决定
             的。从行政诉讼的性质讲,它具有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性,因而必然要以行政
             机关的行政活动作为审查的对象,这决定了行政机关应成为被诉并受到司法审查
             的一方。也正因为如此,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也不能反诉原告而使自己转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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