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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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外(尽管这是主要的),还应当适当考虑作为被告方的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力图在诸权利主体之间实现一个大致的平衡。在行政诉讼
中,利益权衡原则主要依靠下列制度和程序设计来实现:
1. 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
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假定其合法,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
方具有约束力。据此观点,接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判决违法之前仍具
有法律效力;二是行政法律秩序稳定性的需要。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在审查过程中
停止执行,将使行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
受到损害。基于上述考虑,各个国家都把它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制度予以肯
定,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就对此
作了明文规定,即对于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时,“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
的继续不受妨碍。之所以确立执行不停止原则,是为了防止滥诉而导致行政的停
滞。”美国行政程序法当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当然,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存在
着许多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具体来说包括:一是相对人由此可能受到不可弥补
的损失的;二是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三是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随着
民主法制的发展,对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理由,尤其是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
特权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2. 关于撤诉权行使的限制
撤诉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是与起诉制度相对应的,同样,撤诉权与
起诉权也是相对应的。依照司法的一般原理,法院应是中立的裁判者,对待当事
人的撤诉与对待当事人的起诉应当采取相同的态度,即原则上原告可以自由撤诉,
法院不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
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也就是说,原告申请撤诉能否成功取决于法院对该项申请的意见和态度。
那么国家立法作如此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有的学者的论述,“法院……从
行政诉讼的目的出发,在衡量原告和国家公共的合法利益均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决
定是否允许撤诉。”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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