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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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与原告交换,使违法的行政决定规避法律的制裁。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国
家立法机关从国家利益、其他主体的利益和原告的利益的综合考虑出发,特作出
此限定。
3.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依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撤销,使
相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该行政决定作出以前的状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如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相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初始状态,将会给国家或
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此时不应简单地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就予撤销,而应在确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保持其效力,以维护国
家或公众的重大利益。因该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利益则采取其他措
施予以补救”,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的行政
诉讼中都被确认,如法国的“公共建筑物保护制度”和日本的“事情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精神和结合
行政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肯定,其第 58 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
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确认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与完善
21 世纪初期,为克服行政审判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不能触及实质争执点的
缺陷,回应社会转型时期高效化解日益增长的行政纠纷的现实需求,满足人民群
众实质救济合法权益的合理期待,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
伟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理论指导和司法实践层面,提出并强调“实质性解决行
政争议”的时代命题。在各方十余年共同努力下,行政诉讼法修订时,通过在立
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表述、部分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等内容,使该
命题得到立法层面的认可;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纷纷
设立,使该命题获得更强实践生命力。实践已雄辩的证明,诉讼调解可以统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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