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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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政争议的工作推进并不理想,有的地方虽然已经在形式上建立了行政争议多元调
               处中心,但是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健全,且源头、诉前、诉中、判后全程协
               调机制作用未充分发挥;更多地方则尚未建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在调解人

               员、调解经费、调解组织建设等方面缺乏制度保障,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还处于文
               本和理念中。
                   2. 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功能开发不足
                   首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显著的工具性。20 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

               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复杂,西方社会日益变得多元化和现代化,立法机关难以针对
               复杂的行政管理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被迫将许多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机关。
               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在法律框架内便宜从事,行政权力快速扩张。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和解、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关系的出现,大大弱
               化了行政的高权色彩,样式繁多的行政争议快速增加。与此同时,在行政机关主
               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全新规则的建立和修改,大量社会资源和利益被重新分配。
               因此,许多行政争议的本质并非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形式法治,而是行政行为干预
               下的利益分配是否合理。行政诉讼无力应对这种复杂的压力,作为替代性纠纷解

               决机制的一种,通过诉讼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模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其次,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具有更加强烈的实践性。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从
               立法目的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最早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保护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的面向出现的。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以前,行政审判的主要工作
               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诉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审查,
               以实现所谓的形式正义和形式法治。虽然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使行政
               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在法律框架外与行政机关建立了一
               些协调和解或联动互动等工作机制,但是,根据这些机制解决的争议占行政诉讼

               的比例并不大。应当承认,这种制度安排,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权力的发育
               程度和法治秩序的建立节奏是相符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诉讼调解都只存
               在于具体实践里而非制度规定中,表现了较强的实践性。

                   最后,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功能未充分释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
               社会转型升级开始加快,行政权也得到迅速发育和扩张,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突破
               了公权力不得处分的界限,行政争议具有更多的利益纠葛,而不再局限于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需要司法机关在更深的监督层次和更广的维权层面介入。在此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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