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202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下,我国立法机关在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需求之
间跨出一小步,修正了行政诉讼不得调解的原则,放开了有限调解的口子。近年
来,行政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努力还不够,大量行政争议涌入并积压在行政诉讼
环节。行政诉讼调解虽然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践中焕发出勃勃生机,但制度
功能远未得到充分释放,在应对规模庞大、内容复杂、对立激烈的行政争议时,
依然是渺小、单薄和无力的。
3. 行政诉讼调解的理念认识有偏差
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行政诉讼调解不积极。一方面,少数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行政争议可以调解,认为自己依法行使的国家权
力,不应作为可以讨价还价的对象。另一方面,有些长期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缺乏解决行政争议的主动性和自觉,在行政机关内部往往
把解决行政争议的责任推给法制部门,在外部则推给法院解决。此外,还有一些
行政机关化解责任落实不到位,担心因签订调解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无法通过审
计而承担责任。因此,它们在调解过程中走过场,没有下大气力实质性解决争议
问题。
其次,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诉讼调解有顾虑。行政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而
被告同意调解的动机又往往难言单纯,绝大多数的卷宗里只能看到原告的撤诉申
请书和准予撤诉裁定。在这一过程中,原告、第三人的意愿诉求表达是否真实、
合法、自愿,均难以查清,作为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对此自然顾虑重重。此外,
行政诉讼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探索性制度,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依据,调解本身不
仅很容易演变成被告规避行政责任的工具,还可能满足原告的某种诉求的同时又
产生新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境下,矛盾已经非常激化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
调解的质疑只会有增无减。
最后,人民法院参与行政诉讼调解的意愿与能力不协调。实质性化解行政
争议的提出,既有行政权演变和经济社会变革导致形式法治不再符合现实需求的
时代背景,也有法院为突破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的尴尬现状和日益突出的人案矛
盾提出的破解之道。所以,对于推动行政诉讼调解而言,人民法院的积极性是相
对而言最高的。这一点,从提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这一命题并付诸实践,以及各
地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大都设在人民法院即不难看出来。然而,我国长期形成的行
政权过强、司法权威不足的国家权力结构尚未根本改变,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很大
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