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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以自愿
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调解的内容通常仅限于诉讼请求,形成合意后制作的
行政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
而言,诉中调解是行政诉讼法调解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始面
相。从目前行政诉讼调解的司法实践来看,诉中调解还是诉前调解的程序延伸和
重要补充。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和诉前调解未成功的行政争议,如果它们属
于“三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诉讼环节可以继续依法组织调解。
2. 行政诉讼调解模式的机制与解析
首先,从运行机理来看,行政诉讼调解可分为调诉合一模式和调诉分离模式。
调审合一模式,是指法官兼有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调解与审判相互结合,
二者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在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审合一模式
的代表是德国。调审分离模式,是指调解和审理程序相分离,使调解成为独立于
行政争议审理的审前程序,从而避免审判因为调解而受到先入为主的不良影响。
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将调解改造成为附设
在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二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前置程序,前置范围内
的行政争议非经调解不得进入审理程序。
其次,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诉中调解与诉前调解分别对应
调诉合一与调诉分离模式。行政诉讼法增设的诉中调解,把以前人民法院协调解
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化,允许人民法院在诉讼环节对行政争议名正言顺地边调
边审。在近 5 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如此操作,调解成功的,准予行政相对
人撤诉或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出具行政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及时作出裁判。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和立案登记制推动下,调诉合一模式既无力应对和实质
奔涌而来的行政争议,又无法保证法院和法官中立地位,还可能引发甚至激化当
事人的不满,于是对应诉调分离模式的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应运而生。
最后,从具体开展方式来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分为法院主导和司法行政机
关主导两种模式。《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出台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推动下,全国范围内省市区(区)三级法院纷
纷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设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之类的机构,将调解改造成
为附设在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类似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所以,法院主
导的诉前调解模式更为常见,上海、杭州、广州、合肥等地的行政诉前调解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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