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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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都是这种模式。而司法行政主导的诉前调解模式较少,是一些地方充分挖掘法治
本土资源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湖南省宁乡市是此种模式的典型。宁乡市司法局创
新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体系,落实“三调联动”的牵头作用,发挥“三调联动”的
各自优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不菲成绩。
3. 未来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模式选择与完善
首先,诉调合一与诉调分离模式并无制度优劣之分,都可以为我国行政诉讼
调解的发展所借鉴。调诉合一的调解模式,优点是便于法官熟悉争议内容、避免
重复劳动、提升行政案件处理效率和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缺点是将行政争议大规
模引入司法程序,会使其错过在行政程序内得到化解的更好时机,且法院或法官
先后作为调解人和裁判者的角色出现,不利于保证法院或法官中立地位和司法权
威。调诉合一模式在大陆法系起源地德国生根发芽,柏林地方行政法院每年以非
裁判方式终结的诉讼比例高达 97%,是与德国成熟的法治水平和人们严谨的行为
方式是分不开的。调诉分离调解模式下,调解和审理行为在程序上分离,最大限
度避免审判被调解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好是坏。这种模式在美国大行其道,联
邦环保署大约 90% 的司法审查案件通过和解处理,显然与英美法系严格的程序
正当原则有关。两种调解模式的优点和缺点,在于每个国家解纷体系所追求的目
标和能够克服的缺点的不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发展和完善,可以同时从这两
种模式中汲取智慧。
其次,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虽会此消彼长,但长期并存的格局短期内不会改
变。在行政诉讼调解被立法所明文允许以前,调解实践已经同时在诉前和诉中环
节出现了。对于不容易处理的行政争议,在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以前,有的法院很
可能也会考虑通过协调的方式予以化解。如果行政相对人继续坚持、地方党政机
关要求介入或上级法院要求,如果直接裁判不能实质化解争议,大部分法院几乎
都会动用协调机制处理。彼时,立案登记制尚未推行,行政诉讼还是立案审查制,
加之调解在暗中进行,没有必要区分诉前诉中。行政诉讼法允许对“三类案件”
调解后,鉴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立案登记制同步推行等因素,大部分
法院为保守起见,都是在诉中调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模式的兴起后,
基于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顶层设计、诉中调解难以克服的弊端和实质
化解行政争议的时代需求,大部分法院把更多精力放在诉前调解上。但是,作为
行政诉讼法定审理和结案方式之一,诉中调解有其立法层面制度依据和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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