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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争议的特殊价值,在诉前调解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依然会作为人民法院实质化解
行政争议的重要选项。
最后,行政争议的调解模式重塑——诉前调解归行政,诉中调解归司法。人
民法院主导推进行政诉讼诉前调解虽然是国内大部分法院的通常做法,但是习以
为常并不代表真的正常。行政程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职权、资源、时机等优势,
都不是人民法院能够同日而语的。行政机关主导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模式在湖南宁
乡市的成功实践,应该给予我们足够的启示。在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
的当下,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顶层设计并没有变化。随着行政
复议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融合了司法行政、行政调解、行政复议
等职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得到迅速提升,不仅具有统筹行政复议和诉前
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特邀调解)的天然优势,还契合新时代多元解纷机
制要求,将非诉解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诉前调解当之无愧的主导者。诉中调
解发生在行政争议立案以后,变成人民法院的分内之事,此时由人民法院主导推
进,既符合现行制度关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责分工的安排,又有利于行政争
议在解纷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实质化解。
(三)激活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功能
1. 调解的主导力量更替
产生原因不同导致行政纠纷类型多样,而行政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解决
机制的多元化。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本身是多元化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合理定
位,真正发挥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完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衔接协调机制。
我们应当敏锐认识到,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优势而言,行政诉讼在众多
解纷机制中虽然处于兜底位置,但绝不是中流砥柱,行政机关和行政程序在实质
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拥有更好时机、更多资源和更优条件。人民法院应该在自身职
责范围和法治轨道内,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制度体系,让行政相对人按
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行政裁决、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含调解)等救济
渠道,让行政争议化解在更有利的时机和环节。
就诉讼调解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主导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
应该是行政诉讼调解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格局。诉前调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并
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其中无所作为。例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个案裁
判要旨、行政执法类型问题的司法建议和司法审查白皮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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