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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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当事人撤诉裁定,都是行政诉讼的法定结案方式之一,具有法律强制力,原本不
存在效力的问题。诉中调解衍生的委派调解,使诉中调解的效力成为一个问题,
而且随着诉中委派调解的兴起,今后诉中调解的效力问题会日益严重。目前,诉
中调解的主体无论是法官还是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时都只有一个结局,那就
是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如果诉中调解的主体是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同样需
要加强出具调解书前的司法审查,努力解决调解协议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
问题。
当前,我国处于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间,行政执法领域矛盾日益多发、
行政争议中利益纠葛日益复杂、人民群众维权意愿高涨,短时间内行政争议增长
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本
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合理选择和构建
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诉讼调解模式,充分发掘和激活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功
能,是人民法院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初步探
索,也是人民法官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三合一”的有益尝试。
第四节 行政诉讼监督体系建立与完善
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和完善行政诉讼监督体系,是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必由之路。
一、从监督渠道上切实促进行政诉讼监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加大宣传,拓宽申请监督渠道
当事人申请监督是传统行政检察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应积极利用
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宣传、普法等手段,让人民群众了解“民告官”
败诉后仍有行政检察监督的途径可走,加大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力度,增加申请监
督案件数量。同时,搭建各种平台,定期发布工作动态,编写行政检察监督典型
案例,努力提升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采取在法
院立案大厅设立宣传牌等多种有效宣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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