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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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把握抗诉标准,综合考虑生效裁判的社会背
景、司法政策及实际效果,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提出抗诉。
(二)重视监督违法行为
从广义来说,任何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活动均系行政诉讼违法行为。一是
诉讼程序性违法行为。该行为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诉讼程序性违法行为涉及程序正当性价值判断,致使诉讼结果错误或严重影响公
正的,可以适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否则,应采取一般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等监督方式为宜。二是诉讼渎职性违法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司法
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渎职
违法行为。在对该类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也要着眼于对违法人员的惩戒,
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相关线索。三是诉讼参与
性违法行为。该行为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行
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于行政诉讼监督系对公权的监督,对于行政相对人
的诉讼参与性违法行为,如出现虚假诉讼、损害公益等行为时,检察机关也应当
及时介入监督。当然,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也就是诚实性与公益性监督。
(三)加强监督执行活动
行政执行活动包括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活动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行政非
诉执行监督涵盖对法院审查行为、行政执行实施行为、行政行为和其他执行活动
的监督。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凡
不悖于执行活动的均可适用于该项监督活动。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涵盖整个执行
活动过程中的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执行结果等多个方面的监督。对
执行活动监督时要注意:一是谨慎适用抗诉。对于一般性的执行裁定不宜抗诉。
对于终局性或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执行裁定,如果满足抗诉的条件,在综合考虑
与权衡程序的正当性、实体的公正性和抗诉的必要性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抗诉。
二是合理适用检察建议。为防止对执行的不当干预和实现相应的监督效果,不可
乱用检察建议,在适用程序上可通过检委会讨论,最好与法院沟通全面了解情况,
督促其纠正。三是正当适用其他监督方式。检察机关通过执行参与监督、当事人
申诉监督、各类媒体的监督,对较为严重的执行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纠正违法通
知书的方式责令相关执行法院或司法人员予以及时纠正。对于执行人员涉嫌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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