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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从监督举措上逐步跟进行政诉讼监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的综合衔接
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诉讼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的统一,二者同等重要,但前
者主要是对诉讼结果的监督,兼顾对诉讼过程的监督;后者主要是对诉讼过程的
监督,兼顾对诉讼结果的监督。实体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
方式。当然,程序性事项也是提出抗诉和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程序监督方
面,在防止不当干预诉讼程序的情况下,通过拓宽监督渠道,采取发出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将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消除在诉讼结
果最终确定之前,通过程序监督达到维护实体公正的目的。另外,在开展行政诉
讼监督中,要处理好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关系,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
合起来,加强后续跟进监督,依法纠正错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事项。一方面,要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支持、配合,形成正当协
调机制;另一方面,对法院怠于处理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凡符合抗诉条件的,
及时提出抗诉,使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相互补充,刚柔相济,共同发挥行政诉讼
监督职能作用。另外,还要注意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以外的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
和有效衔接,注意发挥各种监督方式的整体效能,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监
督效果。
(二)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的转换对接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既指对事的监督,又指对人的监督,应切实做好对事监督
与对人监督之间的转换对接。司法不公以及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可能产生于诉
讼的任何阶段,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
对事监督,包括事前立案监督、事中诉讼监督、事后执行监督,既有对实体性事
项的监督,也有对程序性事项的监督,可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
式。在对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自然会延伸出对人的监督。对人监督,其中的“人”
主要是指行政诉讼活动中相关司法人员,当然有时也会涉及案件当事人等相关人
员,主要强调对司法人员的诉讼渎职性违法行为的监督。从对事监督到对人监督
的转换,可以通过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发现诉讼违法行为,间接对接对人监督;
也可通过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直接对接对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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