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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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督体系。
                   2. 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权是我国权力配置中渗透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力,权力越

               集中越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对民众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是执行各项行政法规
               规章的主体,行政机关拥有庞大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中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
               乱作为的现象,未能依法履行自身职权,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而通过深化行
               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革,能够发挥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约束行政机关

               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人员依法开展行政工作,有效遏制违法乱纪
               现象,形成对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和保障,
               借助行政审判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个别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问题,而仅依靠法院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也不足以保证审
               判权的公平行使。同时,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上来看,行政机关享有
               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服从地位,两者在地位

               上存在较大差距。一旦法院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则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无法受到保护。为此,深化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革,让检察机关为处于弱势
               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并对行政诉讼进行全面监督凸显其必要性,有利于约束

               审判权的依法行使,维护司法公正。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检察监督方式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案件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即行政抗诉与检察建议书两种方式,但是在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这两种监督方

               式却存在一定的执行短板。在抗诉监督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仅对检察机关的抗诉
               职能作出原则性规定,缺少操作细则,使得抗诉职能履行缺乏明确依据。同时,
               检察机关只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过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时才能履行抗诉

               职能,且抗诉职能只能由上级检察院履行,不仅增加了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量,而
               且还可能无法得到期待的抗诉结果。在检察建议书方面,这种监督方式相对柔和,
               常作为协同监督手段,行政机关或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常常拖延时间,或在
               限期内不作出正面答复,影响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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