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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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第三节 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史
一、我国行政法体系状况
(一)有法群而无法群之引领
行政法被学者们界定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
行政过程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
有的法。”该界定撇开对行政法本质属性的揭示,仅就行政法的法形式而论,提
出了一个在全世界形成共识的判断,即行政法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
近年来,一些行政法教科书也将法群性作为行政法形式上的最为核心的特征。
法群性至少可以有两个解读:第一个解读就是行政法并不缺少单行法典或者
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甚至行政法的单行法典和配套的法律规范远远多于其他
部门法,在其他部门法中鲜有用法群的特性来衡量或者称谓该部门法的法形式的。
事实上,法群性也充分揭示了在行政法体系中存在着若干个能够成为群的行政法
典则和行政法规范,如在行政组织法领域就可以形成一个行政法的法群,在行政
行为法中可以形成一个行政法的法群,在行政救济法中可以成为一个行政法的法
群,在部门行政管理法中又能够形成若干个作为行政法的法群。大量行政法法群
存在的事实足以表明行政法规范的量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无法比拟的。第二个解
读是对行政法在形式上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揭示,就是行政法在结构上难以形成
一个结构化的法典,至少在目前情形下,行政法还不可能有像民法以及刑法那样
的一个核心的规范体系。深而论之,如果说其他部门法在结构上是有系统化的整
合的话,那么行政法则缺失这种系统化的整合,它的结构性和体系性都被法群所
淹没,都消解在法群之中。
行政法法群性的这两个含义是对行政法体系客观状况的描述,这样的描述是
对行政法这个部门法真实状况的体现。行政法的法群性不能完全被认为是劣势,
它至少表明在行政法体系中并不缺少相应的规范乃至于典则,而且可以说行政法
体系中的规范和典则在数量上要优于其他部门法。然而行政法的法群性同时也隐
藏着一个反题,该反题就是庞大的行政法法群与行政法的结构和行政法整体上的
有机性并没有形成概念上和法律事实上的合致。具体地讲,就是在行政法作为法
群的构型中缺少引领性的典则、行政法理念、行政法原则等,因为目前尚未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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