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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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三)迅速发展阶段(以《立法法》的制定为标志)
                   行政法体系如果要具有科学的体系属性就应当有结构化的特征,有相应的内
               部构型,尤其要有法律位阶上的划分。1982 年《宪法》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

               法规的权力,也赋予了国务院职能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这使得在行政法体
               系中除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外,还有部门行政管理法作为补充,或者说
               部门行政管理法也通过该授权被确定为行政法体系的内容。而它们在行政法体系
               中的地位则众说纷纭,有学者甚至这样惊叹:“行政法曾被很恰当地形容为‘一

               个似乎永远都在寻找自我的领域’。”2000 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该法的
               立法目的是促成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正如该法第 1 条所规定:“为了规范立法
               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质而言之,《立法法》的立足点是整个法律体系,但其对行政法体系而言意义和
               价值更加重大。《立法法》所确立的相关法律位阶,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政府规章几乎都存在于行政法这个部门法中,而第 8 条所确立的法律保留
               原则几乎将民法、刑法排除在法律位阶划分这个制度设计之外。《立法法》的制

               定使得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制事项、地方性法规的规制事项、政府规章的规制事项
               都得以明确,此后这些行政法规范的构成开始具有巨大的立法冲动。所以《立法
               法》的制定使得行政法体系迅速发展,这是一个对行政法体系发展具有重要历史

               价值的阶段,正如有学者所言:“这部法律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各种法律
               法规、规章的制定……从此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根据;意味着中国立法的法治化
               以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之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准绳。”
                   (四)相对有形阶段(以行政六法概念形成和全部到位为标志)
                   行政六法一例是学界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

               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统称。而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颁布以后,行政六法一例应当变为行政六法两例
               了。行政六法称谓的形成在行政法学界有着较大的学术价值,它概括了我国行政

               法体系在当下的基本面貌,勾画了行政法体系在当下的基本轮廓。行政六法称谓
               的学术价值在于它使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有了相应的外形,尽管这个外形还只是相
               对的,但其学理价值和实务价值也是不可低估的。对于行政法体系究竟应当包括
               哪些板块或者哪些典则,学界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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