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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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个行政法典的总则对庞大的行政法法群作出统领和引领。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体
               系状况的第一个特性。
                   (二)有法圈而无清晰边缘

                   行政法的法圈性是指:“行政法是一个框架性概念,以法圈确定它的部门法
               属性,其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发生能量交换。”即是说,在行政法体系中动
               态化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这与其他部门法形成了另一方面的区别。在传统行政
               法理论中对行政法的定义及其范畴的刻画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现代行政法

               概念产生初期所形成的控权模式,即行政法的属性和范畴与对行政权的控制密不
               可分;第二种模式便是社会主义建立后发端于苏联的管理模式。该模式认为行政
               法不是用以控制行政权的,而是行政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所形成的相应的

               规范和规则。这两种模式不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而且在行政法的价值选择上
               也是有区别的。但就行政法形式而论,它们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前者将行政
               法框定在控权的概念之中,后者则将行政法框定在管理的范畴之下。
                   控权的概念为行政法划定了一个法圈,凡是具有控权性质的行为规则都能够
               进入这个圈子,凡是与控权没有关系的都可以被排除在该圈子之外。后一种模式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规则可以进入行政法圈子,而与行政管理无关的则会被法圈之
               边界所阻隔。如若我们从深层分析,无论用控权进行框定还是用管理进行框定,
               行政法都难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边界。事实上,在行政法的规范体系中,尤其部门

               行政法规范究竟是控权规范还是管理规范往往很难贴上一个非常明确的标签。基
               于此,我们认为法圈性与行政法体系的特性是有关联的,而这种关联并没有使行
               政法的规范体系,尤其行政法的边界更加清晰。这才导致在当代行政法体系的构
               型中行政法与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的界限有时候都非常模糊,当然还存在大
               量的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有交织的地带。这是目前行政法体系的第二个特性。

                   (三)有法阶而无严格位次
                   其他部门法的法形式中几乎没有法律位阶划分之说,尤其《民法典》的颁布
               更使得民法这一部门法通过一个法典几乎可以使所有的民事法律问题得以统一,

               最多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用一些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有关民法
               规范的内容,地方机关也不能制定有关民事规范的内容,都充分证明了在民法
               这个部门法中几乎没有法阶之说。行政法则与之不同,其有着明显的法阶特性,
               就是在行政法体系中有非常明确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分,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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