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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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卫生行政法、食品安全行政法、国土资源行政法、城乡建设行政法、环境保护行
政法、国防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旅游行政法、安全生产行政法以及应急管理行
政法等。在这些以行政管理为划分标准的行政法之外,再加上有关行政组织法的
内容、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行政救济法的内容等就构成了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相关
领域。
无论美国还是中国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法域的确定,都是相对明确的。它们表
明行政法有着自身的法域,但是行政法的部类究竟如何划分,在我国行政法体系
中还是不够明确的,甚至在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体系中也是不够明确的。行政
法的部类与行政法的领域有着相应的关联性,但它们并不是严格的、同一范畴的
问题,因为法律体系中的部类是法典构型中的核心问题。《民法典》之所以能够
形成严格的典则,除了有相对确定的法域之外,它还有着诸如债、合同、婚姻家
庭、侵权责任等这样准确的法律部类。与《民法典》相比,行政法的部类尚缺少
有机的构型。
二、我国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程
如果按照 2011 年全国人大关于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判断,便可以说我
国的行政法体系也已经形成。然而,行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还应当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当然,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行政法体系也同时形成或者完
善,法律体系形成的判断是基于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描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有
着自己相对独立的特性,行政法体系中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编制的缺位以及部门行
政法的不到位等都意味着行政法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但我们对行政法体系可以
作出基本形成的判断,而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也经历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历史发
展过程。我们可以将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史过程作出如下断代。
(一)起步阶段(以行政组织法典则的制定为标志)
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最先具有行政法典则外形的主要是行政组织法,包括
1979 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1982 年
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这两部行政法典则从立法技术上讲,还有着较大的完
善空间,但它们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典则的技术标准,包括章节的设置、条款的设
置、规制对象的选择等。这些行政组织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最早能够看到的“风
景线”,有些行政组织法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50 年代甚至更早。上面两部行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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