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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第四节 国内外行政法比较
一、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行政法法典化
(一)法典化的意义
法者,天下之公器;亦治国之重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法典化最重
要最关键的功能。”这句话概括了行政法法典化的最大功能———整合行政法律
体系的内容。对于推进国家法律的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典化意味着举国的重
视与支持,是行政法治强而有力的保障,符合新时代人民对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
同时对公民合法的基本权益维护有着积极作用。法典化表明了国家、政府限权利
民的决心,向人民表达了自己坚决法治的态度,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稳定,还能提
高政府信誉。法典化带来的影响,对于学术界意义重大。一方面,法典化意味着
国家对法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学界对于行政法律部门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法学理论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还有很大成长空间。法典的出现,也表示着
法学界将要不断地探索完善理论,以适应社会发展,极大的鼓舞了法学界积极性,
由此带来了学术繁荣。
(二)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历程
1. 行政法法典化的提出
1980 年陶希晋先生提出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中,还缺少行政法和行
政诉讼法,制定我们国家自己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这表明我国的行
政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片段式立法现状,出于社会发展需求的考虑,系统地进行行
政法法典的编纂应该提上日程,于是第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在陶希晋先生组织下
成立。并且提出了起草行政法典的框架和思路:将我国数量庞大,相互之间重复
矛盾很多的现有的行政法条文进行全面、系统地整理,因此,制定出所有行政单
行法的总纲,使行政法成为严密法律部门的关键。虽然学者们提出了行政基本法
的试行草案,因没有成熟的社会条件和相对应的立法技术,这一探索没有取得突
破,处于讨论阶段。因此学者开始转变思路,将法典化的工作重心转向程序法方
向。在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如何设置问题上,我国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制度与刑事
诉讼制度是相互独立的制度,同时又将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通
过《民事诉讼法》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立法这一现象,吸收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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