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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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立法推进实体立法的有效经验,确定了行政法领域应探索程序法为先。
                   2.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
                   (1)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历史进程

                   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对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限制滥用行政权力十分重要。随着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出台,再加上由国务院部
               门、地方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程序法规、规章,基本建立完善了
               行政程序法律体系。这些程序法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解决了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职权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治理水平的提升,其自身的局限显现出来。一方面,
               不同的法律程序之间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总是试图回
               避单行程序法。学术界强烈建议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目前,

               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卓有成效,如正式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对于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化、法典化的推进具
               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日后推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提供了经验和思路。
                   (2)行政程序法典化比较法研究
                   在比较法上,国际上行政程序立法已有先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了共

               计 31 部统一行政基本法典。例如西方国家有过 3 次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第一
               次高潮发生在欧洲大陆,1889 年西班牙最早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标
               准法》的编纂以及紧随其后的 1925 年奥地利通过的《一般行政程序法》;第二

               次高潮发生在二战后的德国与美国,其中美国于 1946 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APA),对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程序均作了规定,德国在 1976 年制定《联邦行政
               程序法》;第三次高潮发生在 20 世纪 90 年代,典型代表是 1990 年意大利制定的
               《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
                   可以总结出西方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行政法法典化的 3 大特征:首

               先,行政法体系彻底法典化并不是法典真正的目的,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法典
               化的特征体现在将行政法体系进行有限的法典化,从行政组织法、实体法、救济
               法 3 个方面上进行部分内容的法典化。其次,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作为整部行政法典的核心,注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例如,
               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就直白地将公众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应该重点
               调整这一命题展现出来。最后,一个特征是法典规制行政权力的手段主要是从程
               序上对实体权力进行限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的一系列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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