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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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主体的类型划分的比较多,包含联邦、州、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营造物、
               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单位、授权性行政主体,私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日
               本行政主体说强调行政权的归属者,即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管理者。

                   日本行政法主体由国家、公共团体两种类型组成。国家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日本中央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实施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谓公共团体是指出于
               国家并有国家规定其存在目的的公法人。公共团体又分为地方公共团体、公共组
               合、行政法人三种。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公共团体,包括都、道、府、县、市、

               町、村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包括特别区、财产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和地方开
               发事业团。公共组合是社团法人,是复合法人,是以实施某种行政为存在目的,
               由具有一定资格的组成人员构成的公共社团法人。国营公司、公团、公库、金库、

               基金、事业团体属于行政法人。
                   3. 外国行政主体理论共同特点
                   一是公法私法二元化是前提条件。二是行政权分权是理论基础。三是行政主
               体有法人人格,具有公法人地位。四是行政主体类型多样。五是行政机关是国家
               的载体,是执行公务的手段不是一类行政主体。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以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为界,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从“行
               政机关”“行政组织”研究范式转向了“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范式。我国首次

               引入“行政主体”概念,应是王明扬先生三部曲中的《法国行政法》一书的介绍,
               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逐渐盛行,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已经成为行政法学
               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通说界定为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者
               的统一。“行政主体一般被界定为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依据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我国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包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
               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四种类型。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
               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组成,这

               些机关行使一般行政职能。其他行政主体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
               力组织组成,他们行使特定行政职能。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
               关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公务员都不是行政主体。我
               国行政主体理论与外国行政主体的理论是存在差别的,国外行政主体通常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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