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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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有两种类型:一是包含各方面行政管理,例如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环境保护法、
               出入境管理法等;二是比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
               关于行政程序的。这些单行行政法,其发展程度在我国相当成熟,对于后来行政

               法法典编纂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对行政权的行使与运行进行监督的法律等
               有关法律,统称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其中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
               法等等。这些行政法律在权力主体、权力范围和行使程序等方面都有规定,在管
               理上和最终监督救济程序上,对行政法律行为进行全方位规制。具有中国特色的

               行政法体系已基本成形,尤其是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已相当齐全,确立了若干
               基本行政和法律制度。综上所述,行政法法典化的条件,在行政法理论体系和行
               政法体系方面都较为成熟。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的全面贯彻落实,或许正是推行行

               政法法典化的绝佳时机。
                   (四)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进路选择——总则法典化
                   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法总则法典化是很难做到的:因为世界上并没有先例。
               但行政法总则法典——《石荷州一般行政法典》就位于德国石荷州,该行政法典
               自 1968 年起开始实施,包括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等,开创了联邦德国行政

               法律法典化的先例,对德国各州以至《联邦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
               大影响。随后在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行政法、总则法典方案仍作
               为学者考虑的内容。其中蕴含着丰富的行政实体法规则,被认为是行政总则的法

               典化,而不是只是单纯行政程序法典化。在技术方面,我国也有制定得非常不错
               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代表的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吸取了德美行政程序立法的特长,已展现出很高的立法技术水平。虽然它在名字
               上只涉及程序的内容,其实际内容包含了总则、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已经
               初具总则特征,证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水平比较完善。在行政法法典化的观念

               上,应该强调以实体法内容为主,程序法为辅的立法结构。无论从政治体制还是
               从立法技术来看,行政法总则的法典化在我国可行度很高,加之《民法典》先总
               则的立法方式已经在我国得到实践证实。

                   现阶段我国行政法所有领域法典化的可行性不高,从学术研究的深度和立法
               立意的高度来看,我国行政法总论与分论并非步调一致,总论总体架构和具体规
               则是在比较借鉴中发展起来的。另外我国部门行政法,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导,有
               关研究的质与量不如一般行政法完备。即使我国制定了同时具有总论和分论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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