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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财政地位)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而我国行政
             主体概念并没有强调行政主体独立法人(独立财政地位)地位。
                  但自行政主体理论引入我国公法以来,不少学者提出反对、批判、重构建议。

             薛刚凌认为相较法、日行政主体理论而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本身存在重大
             缺陷及负面影响,延缓了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进程,需要检讨和反思。杨解君则认
             为行政主体的概念应作出修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并在此基础上将行
             政主体划分为名义行政主体、过渡行政主体和实际行政主体。沈岿认为行政主体

             研究范式因无法适应制度与学术之进一步发展而引起挑战和质疑,并形成范式危
             机:内在逻辑矛盾、学术功能局限、制度功能缺陷。张树义认为行政主体的实践
             意义绝不仅仅限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而应体现在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

             葛云松认为在行政法学上应对行政主体进行大幅修正,尤其必须引入大陆法系“公
             法人”概念与理论体系。并且国家机关不应该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
             法人和行政主体。吕艳辉认为顺应行政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将行政主体改造分
             为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两类。王霁霞提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作用局限在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从未发挥过保障分权的作用。我国不存在以分权为特征的

             行政主体制度,虽然根据行政主体理论存在不同的行政主体类别,但由于无法独
             立承担财政责任,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只有国家。余凌云则认为效仿德、法“分权
             主体模式”的建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必须做有条件的引入。

                 (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问题
                  1. 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且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连
                  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的行政主体理论研究不同,外国行政主体的确定
             有为了研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和各个行政主体内部的用意,行政主体理论研究是
             行政组织研究的基础。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却是为了确认行政诉讼被告资

             格,同时也没有重视行政组织的研究。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的出现是以适应国内行政诉讼的需要为直接原因的。
             1989 年 4 月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该法对被告做出了规定,行政法学理论

             需要对此进行解释,从而引进了国外的行政主体概念,改造成为国内的行政主体
             理论。围绕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为中心,行政主体也是为此中心服务的。
             按照民法的内在逻辑,民事主体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具有自然人或者私法人地位,
             最终的核心问题是行为的责任承担上,民事主体就是责任主体。民事主体是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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