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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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这与法国、日本、德国行政主体相比非常不同。以法国公务法人为例,法国
             的公务法人:第一,是一个公法人,这表明其具有唯一、一致的法律身份。第二,
             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行使专门的行政职责,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第三,脱离

             行政组织,不依托其他组织,有独立的财源,人事和预算。可以看出,我国行政
             主体法律授权组织与法国行政主体公务法人不是一个地位上的。
                  3.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的多余性
                  这类主体从本质上来讲还是委托的行政机关,所以这类主体没有存在的必要。

             教科书中说明了行政委托的含义和受委托组织的含义以及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与法
             律地位,然而教科书中又明确说明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委托行政机关是
             行政主体。而委托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完全可以归入第一种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中

             研究。至于委托机关能否委托,应该如何委托都应该由相应的法律来具体规定。
             当然在国外是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产生的行政主体的,可以说是我国独有的。由
             此可见,我国行政主体分类依据是法律承认哪些主体可以行使行政职权,根据行
             使行政职权的不同做的一个分类而已,而国外则是依据行政分权与地方分权原则
             对行政主体进行的分类。

                  4. 缺少地方自治型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类型单一
                  因为我国缺少依据地方分权原则形成的地方自治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元化
             只有国家。所以行政主体研究很少涉及行政组织中行政主体间相互关系的研究。

             以法国为例,在法国行政法中,依据行政自治原则,法国行政主体除国家外,形
             成地方自治团体与公务法人两种类别。行政组织的类型指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关系
             及同一种行政主体内部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制,权力
             下放制和分权制。前两种分类属于国家主体内部的行政组织分类。分权制的行政
             组织涉及多主体间的关系。分权制指除了行政主体国家以外还有其他行政主体决

             定行政事务,行政职务构成其他行政主体的公务。这些行政主体之间关系只有国
             家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没有指挥命令权。法国只承认两种分权制地方分权和公
             务分权。分权制承认其他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独立性,是其他行政主体自身固有

             的权力。当国家与其他行政主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法国
             法律上的公务分权指当某一种公务的实施需要独立执行时,法律把它从国家和地
             方团体一般公务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实体,成为公务法人。公务法人由国家或
             者地方团体创设,并受其监督。德、日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地方自治团体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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