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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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第一节  行政许可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客观依据

                   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主要基于法律的特定规定,即《行政许可
               法》第 12、13 条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两方面的规定:一是从正面规定设定行政
               许可的范围,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定自然资源使用等;二是从反面规定不

               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如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从实质上看,行政许可事
               项的设定是在遵循法定许可范围的基础上,从国家安全事项、社会经济发展事务、
               资质许可事项等客观的国家干预对象出发,对相关社会事务进行许可规定,具有
               内在的客观性。而正是设定许可事项的客观性,我们应该看到设定许可事项本身

               具有内在的复杂性,需要我们从许可设定本身对其进行解构,从而理清设定许可
               的客观依据。
                   (一)设定许可的逻辑起点:公共事务客观性和逻辑性
                   作为理论研究的两个基本要求,客观性反映的是理论与现实的一致程度,逻

               辑性反映的是理论体系的内在严密关联。其中,前者要求我们从客观实际出发,
               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后者要求我们理清问题的内在体系,对其运行的相关原理
               进行构造。逻辑起点作为理论逻辑性研究的基本范畴,是体系理论演绎的出发点。
               基于前述设定行政许可的客观性分析,在众多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中,其体系理

               论演绎的出发点该如何探寻,从而实现对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构建是我们应关注
               的重要问题。
                   行政法作为现代公法领域的调整规范,是对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

               系之间的利益调整。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行政法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法。即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对立与统一关系中,当出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冲突的情况时,行政法上的个人利益始终应该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
               设定制度作为现代行政许可法上的重要问题,在许可设定过程中出现对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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