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56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和公共利益的取舍时,当然是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优先选择的位置,其次才是个
             人利益。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绝对优先的位置,即我们应该
             对行政许可设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优先保护,但应该坚持在制度原则、制度

             目标的基础上予以保护,从而促进制度效率的实现。例如,2007 年 4 月,国家
             有关部门推出了“文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从事文化工作的职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以保证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这就意味着无“文化职业资格证书”的
             爱好者、民间文化组织等被排除在文化行业范围之外,不得从事相关文化职业的

             活动。显然,该种行政许可资质的设立是一种对公民职业自由和权利的过度限制,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见,在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公共利
             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总体原则,但应该在一个适当、合理的范围之内进行限定。从

             另一个角度说,行政许可设定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说明了行政许可设定应当
             以维护、实现、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公共利益贯穿到整个政府管理过程中。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设定许可事项所作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维护而做
             出,并不能基于自身或他人的利益而做出,从而实现行政许可制度的目标。
                  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共

             同意志,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利益;”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是相互
             区别、相互联系的;就前两者的关系而言,公共利益是公共事务的目标追求,公
             共事务是公共利益的载体。结合设定行政许可的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公共事务就

             应该是行政许可设定的客观对象、客观依据。同时,根据黑格尔《逻辑学》对逻
             辑起点的三项质的规定,逻辑起点应该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应
             揭示研究对象最为本质的规定,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
             而根据后来学者的扩展,逻辑起点本质上还应该满足与研究对象的一致性,以及
             以“直接存在”形态承担一定的社会关系。公共事务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客观对象,

             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具有客观的一致性,并直接呈现于《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
             的规定中,乃设定行政许可的逻辑起点。基于行政许可设定中公共事务的定位,
             我们应该进一步理清公共事务的内涵。

                  根据英国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公共事务的雏形为
             “社会事务”,是政府管理事项的集中体现。对于公共事务的概念,学者在对公
             共物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其是指“为满足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体现
             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不同,我



             48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