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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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们可将公共事务划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概
               言之,就设定行政许可的逻辑起点——公共事务而言,具有内在的体系性和外在
               的变动性,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

                   (二)设定许可的客观维度之一:公共事务的多重领域
                   行政许可设定的逻辑源起于公共事务,限定于公共事务,是对公共事务的客
               观反映。公共事务作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客观依据,内容庞杂,并非具有明晰的体系,
               需要我们在对社会实践进行整理的基础上进行廓清。整体上,我们可以从不同的

               角度将公共事务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首先,按照公共事务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
               我们可将其分为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区域性公共事务。其中,全国性公共事务涉及
               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典型的如国家安全;区域性公共事务仅涉及区域人民的切

               身利益,具体到实践中可能因区域划定范围的大小而有所变化。其次,按照公共
               事务“排他性”的程度,我们可将其分为纯公共事务和准公共事务。纯公共事务
               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整体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事务,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
               如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准公共事务是指涉及部分公众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事
               务,具有部分的“非排他性”。最后,继前文公共事务的性质分类,我们可将其

               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可见,不同角度划分
               下的公共事务具有不同类型,形成公共事务的多重领域。在多重领域之下,行政
               许可的设定应该具有体系性。由此,按照公共性质的分类,对行政许可设定中公

               共事务的多重领域进行如下划分:
                   1. 政治性公共事务领域
                   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
               政治发展的,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强制干预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国家安全事
               务、民族宗教事务、外交事务等,具有典型的阶级性和公益性。在这一概念之下,

               政治性公共事务的范围甚广,主要包括国家安全事项、国家主权事项、国家稳定
               事项、民族利益保护事项、民族宗教事务等,具体表现为国家安全工作、公安工
               作、外交工作、国防工作、司法行政、民族宗教工作等。

                   2. 经济性公共事务领域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者,主要职能在于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从
               而建立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
               到了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调控职能弱化,逐步向“有限政府”过渡。经济性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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