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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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三)设定许可的客观维度之二:公共事务的多重变量
                   2004 年《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就不断有学者针对该法的第 11、12、13
               条进行质疑,提出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较广,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

               不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哪些能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哪些该
               由公民自主决定或市场自主调节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集中体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
               范围上。按照法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行政许可法》作为单行的行政法规,
               应该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并能够有效地适用到社会实

               践中,但立法并非如此,主要原因在于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并非一成
               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更新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对客观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科学立法。同时,囿于设定行政许可的逻辑起点——公共事务的内容丰富性,立

               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并非能够准确预测和判断,从而影响行政许可立法范围的准
               确性。至此,设定行政许可除应该依据公共事务的多重领域之外,还应该受到公
               共事务多重变量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时间性、地域性、特定时
               代性及公共利益危害性。
                   1. 时间性

                   行政许可设定作为权力机关根据公共事务的客观性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就应
               该是在特定时期按照特定要求而做出的行为,具有时间性。在实践中,有些事项
               在当时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

               愈来愈紧密,成为公共事务的一部分,且通过市场或公民自身不能对其进行有效
               调节。此时便需要对其设定行政许可,保障其他组织或公民的权益得到实现。例
               如,道路运营许可证的设立,在机动车兴起之时,是不需要进行相关许可,但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多,对公共安全和人民切身利益的威胁越
               来越大,此时便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外在干预来实现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

               保护,从而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而从另外一方面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
               展,有些曾经需要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市场或公民自身进行有效调节时,行政
               许可的设立便成为事务发展的障碍,此时便需要取消或转变相应的行政许可。例

               如,自 2004 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国先后 7 次对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
               展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废除。
                   2. 地域性
                   囿于我国行政疆域的广阔,区域公共事务的范围可能因区域发展、区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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