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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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事务作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经济
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相对于宏观
调控中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处于一个相对辅助性位置,但行政许可
设定仍然触及经济性公共事务的各个领域。在实践中,行政许可设立中的经济性
公共事务主要涉及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领域,具体表现为投资立项、
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等方面。例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合资经营的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该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之后,合营企业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3. 社会性公共事务领域
所谓社会性公共事务,广义上,其可直接与公共事务的概念范围相等同,将
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等纳入其中;狭义上,其应该仅涉及社会公众
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那部分公共事务,其中,“社会”应该仅指“具体的社会
形态”。具体到社会形态中,社会性公共事务则是企业和家庭都不愿意做,也不
能做,但又关系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全体公民利益的事务,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
性。基于实践中社会性公共事务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性,我们可从政府机关的
各个部门来对其进行概括,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
环保等方面。行政许可设立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形式,在社会自我调节能力范
围之外,自然应该承担起对公民权利的外在保障,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
高。例如,针对药品安全的监管,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发给药品生
产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也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可见,行政许可设立原则和范围规定下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并非基于
行政机关设立的主观臆造,而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多重领域,从而保证设立许
可的客观需求性和针对性。形式上,公共事务的三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区
别性,但并非能够确立明确的分界,特别是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之
间。这就要求我们在设立行政许可的具体实践中,严格遵循设立对象的客观性,
兼顾公共事务的多重领域性,从而保障设立行政许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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