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61

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程序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实质上是立法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建构行政
               许可制度的关键一环”,因此我国《行政许可法》在制定时,对行政许可设定权
               的配置比较严格,从而在源头上限制行政许可的设定,规范行政权力。然而现有

               的制度却难以有效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从 2004 年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商标
               局案到 2011 年甘肃省质监局通过发布《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
               理暂行办法》设定“加工食品许可”,都在表明:行政许可设定制度亟需完善。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认知

                   公众参与,又可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行政参与。关于公众参与的研究
               日益为学界所重视,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公众参与已成为我国新行
               政法理论范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众参与的理解,行政法学者一般从三个角度

               上展开:一则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参与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经济、社会
               事务这一宪法权利在行政过程的自然衍生,是行政过程中当事人所具有的一项不
               可剥夺的权利。“行政程序参与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参
               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
               主体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一项权利。”二则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意义,

               主张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原则应该是现代行政程序价值最
               本质的反映”,“参与应该被内化为高于一般原则的理念”。三则从行政法制模
               式的角度分析,认为参与式行政是现代行政发展必然趋势。参与式行政旨在通过

               引导公众参与行政过程,促进公众与政府间的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公众与政府的
               互动协商,进而实现行政过程的民意渗透,行政过程也因此而合法正当,行政管
               理也因此变得有效。无论是从哪个层次上去理解公众参与,都在强调一点,公民
               参与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平衡公共利益与
               个人利益、私人之间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

               的世界性趋势”。
                   (二)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1.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来。《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
               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
               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



                                                                                       53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