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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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违背上述三项要求,那么通过赋予公众对专家的回避申请权,则可以保证专家提
供更为中立和公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
3. 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公众参与保障制度
其一,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建立起规范化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才能保障公
众在“知”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以及提供有效的信息。在当前语
境下,需要逐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信息公开的刚性约束。首先,应当在《行
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范中明确信息公开是行政立法、
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和效力保障。其次,应当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并逐步制定《信息公开法》,将信息公开制度延伸至所有公权力的运行中。最后,
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否定式列举的方
式从立法上明确列举依法不公开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权力机关决定信息公开与
否的自由裁量权。
其二,权利救济制度。公众在公众参与中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程序启动权、
辩论权、请求行政许可设定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等,公众权利的行使需要权利救
济制度予以保障。可以由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上一级机构或者本级政府作为监督
主体,公众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侵犯其公众参与权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公众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样,一旦行
政许可设定机关侵犯公众参与权,公众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阻止行
政许可设定机关的不利于公众参与的行为。同时权利救济制度的存在,也提高公
众参与的话语权和协商能力。
行政许可设定公众参与制度,既可以为行政许可设定提供合法性资源,又可
以提高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是解决我国行政许可设定乱象的有效手段。同时,
应该尽可能地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在观念层面上
促进行政许可设定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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