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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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第三节 行政许可制度变革
一、行政许可制度现存问题与对策
(一)行政许可制度现存问题
从权利保护的视角,对当下行政许可制度再行检视,不管是行政许可的立法
设定,还是其实施实践,依然能够发现其中存在不少问题。
1. 行政许可设定存在的问题
(1)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不够明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其中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掌握全域性的行政许可
设定权,这是行政许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前提。但同时,其还可以通过授
权行政机关设定的方式,对该设定权进行“处置”。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第
14 条,虽然将行政许可设定权授权给了国务院,但并没有明确的条款限定可予
以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是以“尚未制定法律”为条件。这一概括授权方式,
实际上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移交给”国务院。当前社会发展迅速,该条已经存
在一定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为了给地方
改革留下一定的空间,从而充分调动地方改革的积极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5 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但地方性法
规先行设定行政许可,本身就是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点。争议主要
在于,地方可能基于地域性利益保护和管制需要,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尽管行
政许可法对地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表现得比较克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除
了规定“因行政管理的需要”“临时性”“省级”等限制性条件外,还规定了许
多禁止性规定,但在统一行政的视角看仍然存在缺陷。
(2)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依旧过宽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行政干预手段,必须对许可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而我
国受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指令的方式进行,行政
许可的范围较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也不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
行政许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几乎涉及各个领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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