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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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体系
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是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利益、公众利益受到申请人的侵害而作的规定,目的是
维护公平正义。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听取相关
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中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区别在于: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间跨度大,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至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该种情况后都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同
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只在听证程序中。
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主体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是
合二为一的,听取的方式既可为书面的也可为口头的,其程序简易。除了听取方
式外,听证程序的特征刚好与前者相反。听取意见的结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
力不同。前者产生的笔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后者产生的听
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拘束力。
先行审查后报送:《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
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这是审查中的特殊程序,目的是对相关领域的有限资源从严实施许
可,让更高级别行政机关从管辖领域全局出发,从宏观、长远角度作出是否予以
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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