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70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经济利益,会恶意利用行政许可进行收费。实践中,不少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
             收费往往会是主要条件,这可能导致很多本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利用该制度漏洞
             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很多人为了逃避高昂的费用,不去申请行政许可,铤而走险

             从事各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利用行政许可进行高额收费,也成为行政机关行业不
             正之风之一。
                  (4)地方保护政策的干扰
                  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有着严重影响。即使有的法律

             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总会受到相当大的阻力,这些阻力很
             大程度来自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所设置的阻碍。比如某个企业是污染大户,但
             是由于其每年缴纳巨额税款,所以即便其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地方政府也会选择

             给予其某些行政许可,象征性地对其进行一些罚款等。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对于一
             些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也可能会为了眼前的利益,常常做出准予
             许可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制度完善对策
                  1. 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措施

                  (1)明确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和范围
                  行政许可事关个人或团体利益,所以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进行严格限制。
             正因为行政许可设定权与公民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故首先便不能与宪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相冲突。行政许可的立法设定,不仅是行政权问题,更是立法权配
             置问题。尽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能及时回应设定行政许可的实
             践需求,但无论是行政法规的立法先试,还是地方行政法规的立法探索,都必须
             遵循“民主集中制”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既要考虑地方实际,更要考量行政许可
             设定权的中央集中统一;不仅要照顾行政治理效能,还必须处理好立法对行政的

             限制和制约。对此,可以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作进一
             步规制性完善。
                  一是中央层面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于国务院而言,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循《行

             政许可法》的设定权分配,限制其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对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进行规定,避免地方直接根据该政策性文件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更不能以部
             门规章的形式设定。尤其是对市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限定在
             只能由国务院基于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依法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而不宜



             62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