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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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执法体制


               执法效率间的悖论。一方面,部门为主的执法体制不仅增加了各部门的执法成本
               和部门间的协调难度,还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整体质效;另一方面,将行政执法权
               限分散到若干部门,这看似分工明确、简洁高效的制度安排,在面对交叉重叠、

               边界模糊的执法事项时,其执法效果却难以达到“效率源于分工”的预想。实际
               上,在重点领域之外还有大量执法事项散布在发改、住建、水利、林业、人社、
               卫健等部门。这些事项通常具有庞杂分散、细小琐碎和难以定性分类等特点,可
               被视为行政执法的“剩余事务”或“溢出问题”。因而,需进行执法权责集中和

               跨部门整合,其典型体现是在市县(区)层面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立综合执法局的目标是通过突破执法的部门边界来实现统一执法,其实质
               是集中行政执法权力以重塑行政执法格局。综合执法局设置因权限划转和整合程

               度差异而存在“小整合”“大整合”两种模式。前者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住房
               建设、城乡规划、市容卫生等行政执法职责为主,类似于城市执法局或市政管理
               局;后者除集中行使以上权限外,还包括从林业、医保卫健、发展改革、公安交
               管、市场监管等领域划转的全部或部分执法权限,如浙江省各市县、贵州省遵义
               市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前者实现了城市管理领域执法权限的集中统一,后者

               则进行了跨部门执法权整合的探索。
                   无论是通过“小整合”来实现城市管理领域执法权限的集中统一,还是通过
               “大整合”来进行跨领域执法权限的深度融合,这均是将多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执

               法权限由原主管部门向综合执法局转移,以实施跨领域、全覆盖的综合行政执法。
               通过将跨部门协作转变为部门内协同,以降低执法成本和提高执法效率。跨部门
               整合具有两方面制度意义:其一,将非重点领域的执法权限划转由综合执法局统
               一承接,既提升了城市管理执法的统一化程度,又明确了大量剩余事务的权责归
               属而消除执法空白,实现了兜底治理;其二,更深层的价值在于推动行业监管与

               行政执法的分离,减少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的干扰,保障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可以说,分领域整合解决了执法专门化问题,实现对重点领域的专业性监
               管;跨部门整合则旨在解决分领域整合的“不充分”问题,实现对剩余事务的覆

               盖处置,来保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同时,跨部门整合进行跨领域、
               多事项的综合执法探索,既是分领域整合的深化,也是迈向“全领域”“一体化”
               综合执法的铺垫。因此,双重整合既体现了专业监管与统一执法的有效平衡,也
               体现了地方改革所蕴含的渐进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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