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119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一)坚持人民性,高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需要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
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
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
权益”。对行政诉讼而言,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
需求。与此相应,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创新发展也要致力于增强对权利保护需求
的回应能力。
1. 构建预防性判决机制,实现权利的无漏洞保护
一般而言,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机制应当具备三项功能:一是在损害发生之前,
及时判决阻断行政程序,防止违法行为的作出和生效;二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且损害正在进行,及时判决予以制止,防止损害后果的继续扩大;三是当侵害已
经发生并完成时,快速启动诉讼程序,尽量在短时间内恢复权利或弥补损失。我
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而有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事后就
难以恢复或有效弥补,单一的事后救济方式难以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需
求,此时需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将权利救济机制拓展至事前阶段,从而实现权
利的无漏洞保护。
2. 探索“分步走”判决,提升权利救济的效率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6 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3 个月,而
延期审理、移转上诉、扣除审理期限、中止诉讼等因素还会再次延长审理周期,
权利救济的效率无法保证。即便最后胜诉,有些损失也难以弥补。当然,我们可
以将其理解为维权必须付出的时间成本。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包含多
项内容,有些简单,有些较为复杂,不妨尝试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进行判决,
对简单纠纷迅速作出判决,而遗留下来的难题则可以慢慢解决,从而让当事人在
短时间内实现部分权利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时间因素带来的损失。
3. 拓展行政判决对象的范围,提升权利救济的实效性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行政行为这一核心概念上构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判决还是确认违法
判决,都是在解决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活动
日趋多样,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仅以行政行
为作为判决对象,已经难以应对行政活动及其作用的多样性,在某些领域也难以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