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119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一)坚持人民性,高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需要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
               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

               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
               权益”。对行政诉讼而言,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
               需求。与此相应,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创新发展也要致力于增强对权利保护需求
               的回应能力。

                   1. 构建预防性判决机制,实现权利的无漏洞保护
                   一般而言,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机制应当具备三项功能:一是在损害发生之前,
               及时判决阻断行政程序,防止违法行为的作出和生效;二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且损害正在进行,及时判决予以制止,防止损害后果的继续扩大;三是当侵害已
               经发生并完成时,快速启动诉讼程序,尽量在短时间内恢复权利或弥补损失。我
               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而有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事后就
               难以恢复或有效弥补,单一的事后救济方式难以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需
               求,此时需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将权利救济机制拓展至事前阶段,从而实现权

               利的无漏洞保护。
                   2. 探索“分步走”判决,提升权利救济的效率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6 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3 个月,而

               延期审理、移转上诉、扣除审理期限、中止诉讼等因素还会再次延长审理周期,
               权利救济的效率无法保证。即便最后胜诉,有些损失也难以弥补。当然,我们可
               以将其理解为维权必须付出的时间成本。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包含多
               项内容,有些简单,有些较为复杂,不妨尝试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进行判决,
               对简单纠纷迅速作出判决,而遗留下来的难题则可以慢慢解决,从而让当事人在

               短时间内实现部分权利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时间因素带来的损失。
                   3. 拓展行政判决对象的范围,提升权利救济的实效性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行政行为这一核心概念上构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判决还是确认违法
               判决,都是在解决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活动
               日趋多样,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仅以行政行
               为作为判决对象,已经难以应对行政活动及其作用的多样性,在某些领域也难以



                                                                                      105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