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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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实效性。此时,可适度拓展行政判决对象的范围,构建行
             政行为审查与法律关系确认的双重模式,提升行政判决的兼容性,满足当事人不
             同层面、类型的权利保护需求。

                 (二)把握矛盾论,立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我们在研究矛盾规律时,要注意区分矛盾的主
             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行政诉讼法》第 1 条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首要立法
             宗旨予以规定,如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需要

             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
                  1. 做好适度延伸,消除“历史性”违法行为的影响
                  行政诉讼的背后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既要厉行法治,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还要保持对于行政权的尊重,不能随意改变业已稳定的行政法律关
             系。因此,《行政诉讼法》中设置了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诸多起诉
             条件,用以明晰司法权的监督边界。实践中,有的行政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先
             行行为是后续行为的基础。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必然会影响后续行为,但限于诉讼
             制度安排,先行行为的违法性难以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予以纠正,如何在后续行

             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做好适度延伸,一并解决违法先行行为的遗留问题,需要在行
             政诉讼判决方式创新改革中予以关注。
                  2. 以实质性判决解决实质性争议,破解循环诉讼现象

                  除了滥用诉权、错误诉讼等极少数案件外,行政案件的背后均存在实质性争
             议,我们尽量要在一个行政案件中一次性全面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当事人重复大
             量起诉,或是反复判决撤销重作,或是发回重审,导致争议旷日持久、悬而不决。
             对此,我们要探索更加符合诉讼规律,处理好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关系,既能
             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又能更全面更深刻地回

             应当事人的诉求,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好诉、辩、审的有机融合。
                  3. 彰显司法程序正义,拓展深化诉讼定分止争功能
                  行政案件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先决事项

             也越来越多。如果对于所有的先决事项都放在终局判决中解决,法官在此过程中
             保持缄默,会增加当事人的焦虑感,也会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适用中间判决
             制度,能够督促法官及时公开对先决事项的心证内容,提升当事人在终局判决形
             成过程中的参与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意见被充分尊重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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