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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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利。当中间判决作出后,各方对终局判决的结果会有一个更加理性的心理预期,
调整不正确不合理的诉求,各方的意见差距逐渐缩小,这也为法院协调案件提供
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系统观,做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融合
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创新发展不是要彻底改变现有的判决制度体系,而是要
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面向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适
当拓展判决方式,同时做好新判决方式与现有判决方式的衔接,使之成为一个更
加全面有效的系统。
1. 创新行政判决种类,填补现行判决方式的空白领域
《行政诉讼法》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设定了驳回判决、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等类型的判决方
式,基本上能够满足行政审判的实践需求。但在行政活动日益多元、行政法律关
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适时增设法律关系确认判决、禁令判决、中间判决、
部分判决等方式,填补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空白领域,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
体系更加契合行政审判规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更加有助于实现《行政
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2. 正确处理部分与整体、中间与终局之间的辩证关系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概念和架构基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行政争议,当事人提起行
政诉讼,以期恢复或改变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审查,以判决的方式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同时达到定纷止争
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行为与行政争议并非同一概念,一个行政行为可以
引发多个争议,而一个行政争议也可能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如何在行政行为合法
性审查过程中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需要正确处理部分与整体、中间与终局之间
的辩证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做好与现行判决方式的融合,发挥更大的司法效能
行政判决方式类型化是我国近 40 年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之
一,判决方式的类型更加丰富,不同类型的判决方式适用条件也更加清晰,内在
逻辑也更加合理。在行政判决方式的创新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考察新的判决方式
与现有判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包括排斥关系、先后关系、选择关系、主辅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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