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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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等,深刻梳理其中的内在逻辑,做好衔接和融合,发挥更大的司法效能。
第四节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设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不断提高了对民主、法治的关注度
与认同度,公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得以不断增强。在行政
纠纷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不断趋于多样化,当行政相对人认为
自身合法权益遭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一方维护自身权
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基于此,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而鉴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结案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各
地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积极引入调解方法,以期实现对行政纠纷的合法合
理解决。在此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断加大了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
应用力度,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行政诉讼调解的规定仍处在发展阶段。但实践
得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
效果。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概述
1.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含义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主要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针对调解的范围、原则、程序、
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调解后的救济手段进行确立、规范的一种制度。基于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当事人可获得一系列程序选择,不仅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
念相符,凭借灵活的调解手段还可促进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保障司法工
作的有序进行。
2.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特征
调解对象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其调解对象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为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作为主持人的调解下,原告方为行政相对人,被告方为具有公
权力的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并不等同于行政相对人的
范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行政诉讼案件实体结果存在法律层面利害关系的主
体,也可享有原告行政诉讼的资格。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其审理对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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