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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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2.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局限性
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案件的调解适用,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一系列问题,
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让步幅度问题,当事人让步幅度合法合理与否等问题,均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应用推广。自由裁量权案件不仅多样丰富,而且涉及面
广泛,不仅涉及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作为的裁判,还涉及最终让步幅度、处理数额
等的裁判。显然,该种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也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
法院会将除去行政补偿、赔偿之外的案件均界定成与自由裁量权相关的案件予以
调解适用,而这是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初衷相违背的。同时,现阶段还没
有确立调解适用的诉讼阶段,由此会使得案件审理期间司法人员全然遵循自身的
经验作出调解适用判断,同时还会让“自由裁量”显得合法合理,使得调解不受
约束,与诉讼法基本原理相悖。倘若缺乏对自由裁量权案件诉讼调解制度的严格
约束,则不仅会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还会与程序法的立
法原意产生冲突,进一步影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裁量需要通过立法机关赋予,享有行政权与具备裁量属
性并不能划等号,基于立法机关对相关情况及本国制度的全方位考量,行政权的
裁量属性才以一种法律形式得到认可。同时,因为行政权具有行政活动的特性,
所以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层面赋予行政活动或者判断的自由。另外,需要明确的
是,基于法律层面对调解范围予以了如下界定,即为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因而,从法律层次角度而言,自由裁量权调解案件的
权力主要源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诸如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可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更不可将其作为调解的依据。对于自由裁量权
来说,这一权力为每位法官所享有,并依托法官的法律素养及个人意愿在各种案
件中行使,因而对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与否的判断长期以来一直都缺乏统一标准。
即便内容制定有认定标准,该种标准具备科学性、可行性与否,也有待进一步确认。
不可否认,现代法治理念并不排斥行政裁量的存在,而是对其予以了充分肯
定,行政裁量的存在同时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有力补充。对于何种案件属于
自由裁量权案件,进一步进行适用调解,是当前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如果对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行不断延伸扩大,则必然会导致法院行政调解的滥用,
进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而如果对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
进行一味限制,则可能会致使这一规定难以在现实中适用,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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