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125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因此,如何依据最初的立法原意确立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一步明晰自由裁量权
               的案件范围,同时不扩大或限制解释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同样是当前急需解决的
               一大难题。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设实践
                   1. 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程序
                   对于调解启动环节的完善。调解启动作为行政诉讼调解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
               环,可通过对选择启动、程序适用等的针对完善,为后续程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对于行政诉讼调解选择启动而言,调解适用既可通过当事人提出,也可通过法院
               提出,但更多应当以当事人提出为主,不仅可更充分彰显当事人的意志,还可更
               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程序适用而言,

               虽然调解启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合意,但法院仍应当对具体案件与调解条件
               相符与否予以判定,包括案件是否为当事人自愿调解,案件属于调解范围与否,
               案件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否等。倘若案件存在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情况,法
               院应及时对程序予以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对于调解进行环节的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程序主要由法院居中主持,为行政

               相对人、行政机关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让双方可主动自愿地表达自身的想
               法、诉求,法院或不偏不倚,或不以强势方式驱使当事人接受调解,避免“背靠
               背”“和稀泥”等调解情况的发生,进而使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可切实平等对

               话、协商,妥善协调双方利益冲突。
                   对于调解结束环节的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结束可分为调解成功、调解失败两
               大方面。倘若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则应依法编制调
               解书并进行结案。如果在调解结束环节,出现有与第三方权益相关联的案件,法
               院除了要对当事人调解协议是否主动自愿、合法合理进行审查,还应对调解协议

               有损第三方权益与否进行审查。如果存在,则必须获得利益关系第三方书面同意,
               方可进一步进行调解书编制;而倘若调解失败,法院将调解程序转成审判程序,
               并应当依照法律及事实依据以做出最终判决。

                   2. 优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适用范畴
                   《行政诉讼法》应紧随时代前进脚步,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及时优化调
               整。当前,法律提出行政机关只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而
               不可依照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自由裁量,这势必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



                                                                                      111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