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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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的历史与文化根基,被称为高效的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优点在
于低成本、高效率、灵活,调解也是解决民事诉讼的方法之一,使得调解在民事
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
正在逐步改变冷酷的外在形象,逐渐丰富化以及亲和化发展,许多具备引导性以
及契约性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各个行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诉
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会遇到问题,比如很多审判活动中,
存在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共识,进而以原告撤销诉讼告终,这类案件实质
上和民事立法中的“调解”差不多,但是这些没有明确规定的“调解”,一定程
度上会损害法庭审判的权威性,很有可能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没有办法
真正落实,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提出行政诉讼中应应用调解,对行政诉讼调
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及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讨论。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进行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作为原告
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进而解决行政纠纷并以原告撤销对被告
的诉讼结案。在具体行使中,在行政诉讼审判中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发挥着重要作
用,更加在人民法院实际行政审判中频繁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但是就当前我
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存在实际规定和具体实践相矛盾的问题,这主要是由
于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调解在行
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诉讼案中应用符合规定,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都不适
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中还是不被允许的,其没
有作为正式制度在立法上得到承认。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1. 行政观念的转变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合理性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前提
就我国传统的行政法来看,其主要是强调行政权利的不可分性的,在行政诉
讼法上也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适合应用调解制度的。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
行政诉讼法要禁止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有如下几方面:首先,调解制度在诉
讼中成立的重要基础是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身的权利,但行政诉讼的被告
主要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主体应该正确行使权利,其对
特定的行政职权是没有处分权的,一旦行使处分权则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损害
法律的权威性。其次,若让调解制度介入到行政诉讼领域,那么行政相对方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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