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128

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可能处于被动地位,失去平等、意愿的前提,进而服从行政主体。这一部分的专
             家学者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在理论上是有一定理由的,但我们要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行政政治观念是不断发展的,行政理论也是不断演进

             的,而人们对行政权利不可处分的观点有了不同的看法。
                  在实践过程中,服务行政的观念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一定程度上
             奠定了基础。由于现代行政法主要是以“权利本位”的人文精神为主要基础的,
             而政府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行政主体和其公职人员具备的行政权利要不以

             相对人的服从为重要目的,应该以为相对人服务为重要目的,行政权利的行使方
             式也应该紧跟时代发展潮流,有一定的转变,政府职能应该由管理为重心转变为
             以服务为重心,国家公权力应该和公民权利相辅相成、相互监督。另外,大量的

             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开始承担公共管理的权利,而行政
             管理也不再只是高权行政,有的行政行为也不再具备公共性特点,或公共性特性
             不断减弱。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许多弹性、灵活的行政行为方式出现了,比如行
             政合同、行政奖惩、行政合同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开发以及提供服务等。因为这些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较弱,但是行政的强制性在过程中都被弱化了,这些行政行为

             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契约精神以及合作性,所以这些行政行为的完成要依赖行政相
             对人和行政主体的相互合作以及协商,若仅仅是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是没有办
             法达到行政目的的。这种沟通合作协商的方式行政不仅是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

             合作与协商,还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合作和协商,这也就为通过行政诉讼调解制
             度来调解行政诉讼纠纷提供了可能性与合理性。
                  行政诉讼调解是处理行政纠纷的重要方法之一,最主要的优点在于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沟通来找到一个二者
             都能达成统一意见的方案,从而高效率且公正地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

             的存在的行政诉讼纠纷,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问题,化解双方的矛
             盾以及冲突,这是符合当代服务行政的观念的。所以行政诉讼观念的不断转变会
             让传统的行政权力不得处分的观念受到一定的挑战,这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2. 行政诉讼法平等的法律地位能为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8 条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



             114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