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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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分谨慎的应用调解、赔偿、仲裁等其他程序,为了有效解决行政纠纷,法律更规
定要求各个联邦行政政府和执行机关遵守《行政纠纷解决法》的法律,联邦政府
和执行机关运用《行政纠纷解决法》解决行政纠纷问题,这使得行政机关处理行
政纠纷有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性。1998 年,美国国会再次对《行政纠纷解决法》
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并将《行政纠纷解决法》确立为永久的法律。从《行政争
议解决法》的推出和永久确立,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调解机制的重视,从《行政
争议解决法》确立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的大多数行政案件都是用《行政争议
解决法》规定的调解制度来解决的,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的确
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国外相关经验和相关理论基础,但在借鉴过程中,我们要和
我国国情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5. 国内的司法实践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处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是不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
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案件是应用和解、协调这种带有调解性质的
手段来解决的,而且在实践证明有的案件应用调解性质的手段解决比法院直接判
决有着更好的处理效果,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大量变相应用行政调解的
现象存在,这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经验积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大大积累
了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我国各省法院在行政审判改革过程中都尝
试的以调解的手段来解决行政纠纷,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大多的省份都开
始尝试开展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已经累积了许多的经验。协调这种
变相的调解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且在有效化解官民之间的矛盾,有利于
行政纠纷的解决,进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
经验有利于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发展提供实践经验支持。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专家学者对其也有很大的争议,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应该把合法性作为最基本的原则,而合理性应该作为补充原则。
但也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与社会效益原则相配合。
1. 自愿性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的本质是要遵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所进行调解,
因此在调解中,行政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和基础,在调解过
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了达成和解,应平等自愿,充分表达彼此的意愿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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