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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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1. 立法上无明确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在2018年《人
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和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
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有所提及。《庭前会议规程》
第 10 条第一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管辖有无异议事项向控辩
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 11 条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的
后续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28 条吸收了《庭前会议规程》中第 10
条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也仅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上是我国刑
事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所有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只是有零星规定。这种立法现状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对当事
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尚有进步之处,法治建设还需做出重大努力;另一方面也反
映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正逐步进入立法者、司法者的法治视野,未来必然会形
成一项系统全面的法律制度。
2. 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现象频发
虽然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规定寥寥无几,但在司法实践中,
诉讼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例不在少数。理论指导实践发展,实践是
理论的基础,针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我们必须从司法实践出发,分
析总结司法实践中这项权利的现实特征,以求发展构建起中国本土的刑事诉讼管
辖权异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立法的空白与司法实践的制度需求形成
鲜明对比。客观来讲,我国迟迟未建立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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