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133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1. 立法上无明确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在2018年《人

               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和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
               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有所提及。《庭前会议规程》
               第 10 条第一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管辖有无异议事项向控辩

               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 11 条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的
               后续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28 条吸收了《庭前会议规程》中第 10
               条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也仅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上是我国刑
               事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所有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只是有零星规定。这种立法现状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对当事
               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尚有进步之处,法治建设还需做出重大努力;另一方面也反
               映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正逐步进入立法者、司法者的法治视野,未来必然会形
               成一项系统全面的法律制度。

                   2. 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现象频发
                   虽然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规定寥寥无几,但在司法实践中,
               诉讼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例不在少数。理论指导实践发展,实践是

               理论的基础,针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我们必须从司法实践出发,分
               析总结司法实践中这项权利的现实特征,以求发展构建起中国本土的刑事诉讼管
               辖权异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立法的空白与司法实践的制度需求形成
               鲜明对比。客观来讲,我国迟迟未建立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原因在于:



                                                                                      119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